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刘素霞的委托ღ✿ღ,指派廖建勋律师出庭参加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ღ✿ღ。现辩护人在事实ღ✿ღ、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ღ✿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ღ✿ღ:
一ღ✿ღ、商水县公安机关在法院裁定商水县检察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ღ✿ღ,再次跨省委托湖北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ღ✿ღ,没有法律上的依据ღ✿ღ,程序严重违法ღ✿ღ,因此形成的鉴定意见属于非法证据ღ✿ღ,应该予以排除ღ✿ღ。
2017年9月28日ღ✿ღ,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23刑初17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ღ✿ღ,认定ღ✿ღ:在法庭庭审过程中ღ✿ღ,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ღ✿ღ,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ღ✿ღ。经审查ღ✿ღ,同意延期审理ღ✿ღ。该案延期审理后ღ✿ღ,至今已超过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ღ✿ღ。经法庭通知ღ✿ღ,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ღ✿ღ,且未说明原因ღ✿ღ。后商水县法院依法决定ღ✿ღ:按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ღ✿ღ。
由以上事实可知ღ✿ღ,案件按撤诉处理后ღ✿ღ,案件重新回到了检察院ღ✿ღ,依然属于审查起诉阶段ღ✿ღ,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ღ✿ღ。但商水县检察院在没有制作任何退回补充侦查手续的情况下ღ✿ღ,要求商水县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和鉴定活动ღ✿ღ,因此商水县公安机关是在没有合法侦查权的情况下ღ✿ღ,私自进行侦查活动ღ✿ღ,其因私自侦查形成的鉴定意见完全不具有合法性ღ✿ღ,应当予以排除ღ✿ღ。
法律规定ღ✿ღ,即使是补充侦查ღ✿ღ,期限也就是一个月ღ✿ღ。2017年8月22日开庭后ღ✿ღ,商水县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ღ✿ღ,并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ღ✿ღ,后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ღ✿ღ。按撤诉处理后刘素霞于2017年11月24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ღ✿ღ,商水县公安机关又于2018年2月7日委托湖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ღ✿ღ。由此可见ღ✿ღ,商水县公安机关委托湖北鉴定机构鉴定ღ✿ღ,是在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进行的ღ✿ღ,而且即使有侦查权ღ✿ღ,也是在严重超过补充侦查期限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活动ღ✿ღ。
(二)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基础ღ✿ღ,商水县公安机关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不具备合法性ღ✿ღ,跨省鉴定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
在湖北鉴定意见作出之前ღ✿ღ,商水县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认为ღ✿ღ,若能排除既往骨折ღ✿ღ,确证其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ღ✿ღ;第五掌骨周围软组织肿胀系案发当时他人外伤所致后ღ✿ღ,且病历及CT诊断属实可靠后ღ✿ღ,方可评定轻伤二级ღ✿ღ。
刘素霞在要不到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申请新伤与陈旧伤的重新鉴定ღ✿ღ,商水县公安机关进行了重新鉴定ღ✿ღ。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为ღ✿ღ,确证系本次外伤作用所致ღ✿ღ,且相关材料真实可信后ღ✿ღ,方可评定为轻伤二级ღ✿ღ。可见ღ✿ღ,商水县公安机关已经启动过重新鉴定的程序ღ✿ღ,并且前二次鉴定机构未提出过吴莉莉右手掌骨存在二次骨折的情形ღ✿ღ。刘素霞对前两个鉴定意见书无异议ღ✿ღ,但还是一直强烈申请鉴定新伤与陈旧伤ღ✿ღ。
第三次鉴定是在商水县人民法院主持下ღ✿ღ,就关于吴某的骨折是新鲜还是陈旧性骨折的问题ღ✿ღ,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一份中立ta66.app番茄社区ღ✿ღ、公平的鉴定意见ღ✿ღ。该份鉴定意见非常明确的提出ღ✿ღ,综合2016.3.15和2016.3.23两次影像学所见ღ✿ღ,被鉴定人吴某2016年3月15日影像学所见骨折的愈合过程不符合当天外伤形成的新鲜骨折的临床愈合特点ღ✿ღ,应为陈旧骨折ღ✿ღ。该鉴定意见同样没有提及到吴莉莉骨折存在两次骨折的情形ღ✿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ღ✿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ღ✿ღ、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公通[2014]17号)(附件二)第五条规定ღ✿ღ,重新鉴定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ღ✿ღ。对省直管县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重新鉴定ღ✿ღ,暂由原所在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ღ✿ღ。两次鉴定意见一致的ღ✿ღ,不再重新委托鉴定ღ✿ღ。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ღ✿ღ,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程序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ღ✿ღ,并决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ღ✿ღ。
由此可见ta66.app番茄社区ღ✿ღ,在吴某右手掌骨骨折不存在新旧二次骨折的意见上ღ✿ღ,前三次鉴定意见实际上是一致的ღ✿ღ。商水县公安机关在已启动过重新鉴定ღ✿ღ,且法院也已委托鉴定的基础上ღ✿ღ,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ღ✿ღ,违法再次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ღ✿ღ,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ღ✿ღ,属于程序严重违法ღ✿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ღ✿ღ,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ღ✿ღ。
二ღ✿ღ、在第四次鉴定的过程中ღ✿ღ,存在鉴定材料来源不明和委托机关提供不真实鉴定材料的情形ღ✿ღ,第四次鉴定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ღ✿ღ。
对比第三次和第四次鉴定意见ღ✿ღ,商水县公安机关提交给湖北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提供的材料有明显差异ღ✿ღ。第三次鉴定时ღ✿ღ,法院提供了影像学片五张(包括3月15日X线日的CT片等)ღ✿ღ、光盘五张ღ✿ღ;但第四次鉴定时商水县公安机关提供给鉴定机构的影像学资料为X线张)ღ✿ღ,且没有提供五张影像光盘ღ✿ღ。经法庭调查显示ღ✿ღ,公安机关多提供的两张X光片上没有任何个人信息和时间信息记载ღ✿ღ,不能证明是被鉴定人吴某的影像学资料ღ✿ღ,也不能证明是何时进行的检查拍照ღ✿ღ,而且这二张X光照片在原来的鉴定过程中也没有出示过ღ✿ღ,因此该份鉴定材料来源不明ღ✿ღ。
在第四次鉴定中ღ✿ღ,鉴定材料“2016年4月5日的周口市中心医院会诊意见ღ✿ღ,早已被专家在2016年8月17日的意见所修改而无效ღ✿ღ,因此委托机关向鉴定机构提供了不真实的ღ✿ღ、无效的鉴定材料ღ✿ღ。
在庭审中ღ✿ღ,出庭鉴定人承认公安机关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被鉴定人吴某诈伤倒地的视频ღ✿ღ,是公安机关在委托材料中自行书写了被鉴定人“右手着地摔伤”的案情介绍ღ✿ღ。因此ღ✿ღ,公安机关提供的该部分委托鉴定材料明显不真实ღ✿ღ,存在严重的误导性ღ✿ღ,甚至涉嫌故意做假ღ✿ღ。
由此可见ღ✿ღ,在第四次鉴定的过程中ღ✿ღ,公安机关提供了不真实和来源不明的鉴定材料给鉴定机构ღ✿ღ,导致鉴定机构作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ღ✿ღ。《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ღ✿ღ,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ღ✿ღ、不完整ღ✿ღ、不充分的ღ✿ღ,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ღ✿ღ,送检材料ღ✿ღ、样本来源不明的ღ✿ღ,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ღ✿ღ。
三ღ✿ღ、湖北重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的规范要求ღ✿ღ,鉴定程序违反规定ღ✿ღ,作出的鉴定意见明显不具有合理性ღ✿ღ,依据不足ღ✿ღ,应当不予采信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五条对何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ღ✿ღ,即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ღ✿ღ,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ღ✿ღ。也就是说ღ✿ღ,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ღ✿ღ,鉴定机构只能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ღ✿ღ,而不能对该伤情在什么时间所致作出鉴定ღ✿ღ,否则就是超委托范围鉴定ღ✿ღ。
根据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ღ✿ღ,委托人河南省商水县公安机关的委托鉴定事项为损伤程度的鉴定ღ✿ღ。但该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却在鉴定意见中生硬将同一陈旧骨折中的多处骨折线ღ✿ღ,鉴定为二次骨折ღ✿ღ,还鉴定其中一次骨折的“损伤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ღ✿ღ。一个医学基本常识是ღ✿ღ,X光片上的新鲜骨折是一个相关概念ღ✿ღ,是与陈旧骨折比较ღ✿ღ,泛指某个时间段没有骨痂显示的骨折ღ✿ღ。难道鉴定人屈某强和杜某是神ღ✿ღ,能判断其中的一个骨折线是某日所致?该鉴定意见显然不属于损伤程度鉴定的范畴ღ✿ღ,而属于致伤方式或因果关系的鉴定范畴了ღ✿ღ。否则的话ღ✿ღ,鉴定人不分析受害人的受伤方式和致伤形式ღ✿ღ,如何能得出其中一次骨折的“损伤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的鉴定意见呢?
因此ღ✿ღ,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屈某强ღ✿ღ、杜某违法超越委托范围进行了鉴定ღ✿ღ,该鉴定意见应为无效ღ✿ღ。
鉴定人在鉴定意见的基本案情中记载“被鉴定人吴某于2016年3月15日上午11时许在自家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ღ✿ღ,右手着地摔伤”ღ✿ღ。但鉴定人却没有注意到前三次鉴定的案情介绍中ღ✿ღ,均没有“右手着地摔伤”的描述ღ✿ღ,而且ღ✿ღ,委托机关故意隐瞒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吴某自行倒地诈伤的视频资料ღ✿ღ。根据刘素霞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ღ✿ღ,吴某是在纠纷发生后为了诈伤ღ✿ღ,自行躺倒在地上ღ✿ღ,绝非基本案情中记载的“右手着地摔伤”ღ✿ღ。在双方没有拿任何工具进行击打ღ✿ღ,且是吴某自行倒地的情况下ღ✿ღ,其不可能出现右手第五掌骨再次骨折的情况ღ✿ღ。鉴定人员疏于审查案件材料ღ✿ღ,不严谨ღ✿ღ、不认真ღ✿ღ,偏听偏信ღ✿ღ,导致作出错误鉴定意见ღ✿ღ。
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中载明ღ✿ღ,鉴定人按照SF/Z J 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进行阅片ღ✿ღ。该《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3.4影像学外部信息审核的基本原则规定ღ✿ღ,鉴定人对委托人作为外部信息所提供的影像学资料ღ✿ღ,进行客观地分析审核ღ✿ღ,审核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ღ✿ღ:影像学资料与案情资料(包括所反映的或者可能的损伤经过与致伤方式)的吻合性ღ✿ღ。
影像学检验结果评价的基本原则中第3.5.1规定ღ✿ღ,在观察外部信息提供的影像学资料和实施影像学检验时ღ✿ღ,应结合被鉴定人个人信息(性别ღ✿ღ、年龄ღ✿ღ,必要时包括既往史ღ✿ღ、个人生活史ღ✿ღ、家族史ღ✿ღ、职业史)ღ✿ღ,案件材料反映的(包括可能的)损伤经过与致伤方式ღ✿ღ,损伤后诊治经过等ღ✿ღ;第3.5.3规定应排除自身疾病(退变)及陈旧(外伤)性改变或其他病理基础的影响ღ✿ღ。
在鉴定中ღ✿ღ,鉴定人违反《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3.4影像学外部信息审核的基本原则和3.5影像学检验结果评价的基本原则ღ✿ღ,没有对影像学资料与案情资料ღ✿ღ,特别是与可能的损伤经过与致伤方式的吻合性进行审核ღ✿ღ。如果鉴定人有充分了解双方的冲突过程和吴某倒地的原因ღ✿ღ,就不可能作出如此荒谬的鉴定意见ღ✿ღ。
1.鉴定人以吴某右手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的骨折线清晰ღ✿ღ,缺少骨痂为由ღ✿ღ,认定该处骨折为新鲜骨折ღ✿ღ,完全违背基本的医学常识ღ✿ღ。
鉴定人在2022年1月7日向法院作出《关于刘素霞故意伤害吴某一案的回复》ღ✿ღ,在该回复第1点中ღ✿ღ,鉴定人称ღ✿ღ,对于新鲜骨折和陈旧性骨折的鉴别一般均看骨折线周围是否存在骨痂形成ღ✿ღ,本案的X线片的显示很明确ღ✿ღ,可以排除一次性形成的可能ღ✿ღ。鉴定人的这一论述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常识ღ✿ღ。
根据权威的医学专著载明ღ✿ღ,骨折的愈合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ღ✿ღ,同一原因造成的多处骨折ღ✿ღ,也可因各种因素的影响ღ✿ღ,出现骨痂生长差异和愈合快慢的差异ღ✿ღ。如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外科学》(下册ღ✿ღ,张延龄ღ✿ღ、吴肇汉主编)第1917页中就论述了的影响骨折愈合的因素包括全身因素ღ✿ღ、局部因素和治疗方法的印象等凯发·K8(官方)APP下载安装ღ✿ღ。其中在局部因素中ღ✿ღ,骨折的类型和骨折部位的血液供应均对骨折的愈合有影响ღ✿ღ。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的《X线诊断学》(第三册骨 关节 眼 耳 鼻 吼ღ✿ღ,荣独山主编)第137页中论述ღ✿ღ,不同年龄ta66.app番茄社区ღ✿ღ、部位ღ✿ღ、类型的骨折ღ✿ღ,骨痂出现有早有晚ღ✿ღ。
实际上ღ✿ღ,同一骨折中不同位置的骨折线骨痂生长有差异ღ✿ღ,愈合有快慢是一个基本的医学常识ღ✿ღ。辩护人当庭出示范例骨折X光片ღ✿ღ,在该病人的右小腿多处骨折的康复过程中ღ✿ღ,可以清晰看出ღ✿ღ,即使是同一时间的骨折ღ✿ღ,在愈合过程中ღ✿ღ,骨痂的生长和愈合的快慢都存在差异ღ✿ღ。对于这一基本常识ღ✿ღ,法官如咨询普通的骨科医生就可以得出基本都结论ღ✿ღ。
吴某右手第五掌骨近掌指关节处的骨折线与中端横断骨折处在X光片上相比较骨痂不明显ღ✿ღ,是由于骨折所处部位不同ღ✿ღ,骨痂生长方式的不同ღ✿ღ,甚至是投照方式等原因所导致形成的ღ✿ღ。根据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的《X线诊断学》(第三册骨 关节 眼 耳 鼻 吼ღ✿ღ,荣独山主编)第137页的论述ღ✿ღ,掌骨属于长骨ღ✿ღ,中端主要以骨皮质(骨密质)为主凯发·K8(官方)APP下载安装ღ✿ღ,外有骨膜ღ✿ღ,内有骨髓腔ღ✿ღ,因此骨折后有内骨痂和外骨痂生长ღ✿ღ,且以外骨痂为主ღ✿ღ,在X光片上能看到较为明显的骨痂ღ✿ღ;而掌骨的远端尤其是近关节面的骨质主要以松质骨为主ღ✿ღ,外面没有骨膜(主要是软骨)ღ✿ღ,里面没有骨髓腔ღ✿ღ,因此骨痂主要是以内骨痂为主ღ✿ღ,内骨痂一般在X光片上显示不明显ღ✿ღ,一般表现为骨折线模糊一些ღ✿ღ。这也就是为何吴某第五掌骨近关节面处骨折显示骨痂不明显的原因ღ✿ღ。
2.在2016年3月23日吴某右手第五掌骨的CT片中ღ✿ღ,鉴定人描述ღ✿ღ:右手第五掌骨中远端完全性骨折ღ✿ღ,可见骨痂形成ღ✿ღ;第五掌骨近掌指关节处可见完全性骨折ღ✿ღ,骨折线清晰ღ✿ღ,骨折周围仅少量骨痂形成ღ✿ღ。按照基本的医学常识ღ✿ღ,2016年3月23日已经在第五掌骨近指间关节骨折处见到少量骨痂ღ✿ღ,则骨折不可能是在8天前的3月15日形成ღ✿ღ。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外科学》(下册ღ✿ღ,张延龄ღ✿ღ、吴肇汉主编)第1916页中论述骨折的愈合过程ღ✿ღ,将骨折愈合大致分为三个阶段ღ✿ღ,第一阶段是血肿机化演进期ღ✿ღ,大概在骨折后2周完成ღ✿ღ,第二阶段是原始骨痂形成期ღ✿ღ,第三阶段是骨痂改造塑形期ღ✿ღ。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的《X线诊断学》(第三册骨 关节 眼 耳 鼻 吼ღ✿ღ,荣独山主编)第137页在论述骨痂形成的阶段性时ღ✿ღ,论述到“一般骨折2-4星期ღ✿ღ,骨折端出现骨痂”ღ✿ღ。
按照这些权威专著的论述ღ✿ღ,形成原始骨痂应该在骨折2周之后ღ✿ღ,至于要在X光片上显示骨痂则时间会更长(经咨询骨科和影像学专家ღ✿ღ,认为一般是在骨折3周后才可能在X光片上显示骨痂影)ღ✿ღ。因此ღ✿ღ,3月23日吴某第五掌骨近关节骨折处已经出现了少量骨痂的情况下ღ✿ღ,则该处的骨折不可能是在8天前的3月15日形成ღ✿ღ。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中中称“骨折后1-2周形成骨痂”是错误的ღ✿ღ,鉴定人以此作出吴某第五掌骨近关节处骨折是新鲜骨折的结论更荒谬ta66.app番茄社区ღ✿ღ。
3.鉴定人作出“被鉴定人右手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ღ✿ღ,该处骨折的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ღ✿ღ,逻辑上也不成立ღ✿ღ。
新鲜骨折是与陈旧骨折相对而言的ღ✿ღ,不结合其他资料ღ✿ღ,是不能从X光片上判断出新鲜骨折发生在哪一天的ღ✿ღ。即使按照鉴定人的说法ღ✿ღ,骨痂一般在骨折后1-2周开始形成骨痂ღ✿ღ,从3月23日发现少量骨痂时往前推算ღ✿ღ,则被鉴定人右手第五掌骨近关节处的骨折线日及前一周的时间都有可能形成ღ✿ღ,而决不是只可能在3月15日这一天形成ღ✿ღ。
鉴定人依据“被鉴定人伤后即前往医院接受检查ღ✿ღ,并于当日拍摄X光片”ღ✿ღ,且X光片显示有骨折(2019年7月1日法庭调查笔录)就推断出被鉴定人右手第五掌骨近关节处骨折是2016年3月15日ღ✿ღ,这一推断完全站不住脚ღ✿ღ。为什么这一处骨折就不可以是在3月14ღ✿ღ、13ღ✿ღ、12日或者更前日期形成呢?要知道ღ✿ღ,吴某右手第五掌骨的中远段发生陈旧性骨折ღ✿ღ,警方经调查也没有发现吴某的就医记录ღ✿ღ。吴某完全有可能是在3月15日前已经骨折了但没去医院就诊ღ✿ღ,后借与刘素霞发生纠纷之际ღ✿ღ,而去医院就诊并诬陷刘素霞ღ✿ღ。此类情形ღ✿ღ,在很多假借车祸实施碰瓷的违法犯罪案件中非常常见ღ✿ღ。
另ღ✿ღ,在法庭调查过程中ღ✿ღ,鉴定人向辩护人出示了二份影像学专家的会诊意见ღ✿ღ,一份载明“2016年3月15日被鉴定人的X光片ღ✿ღ,未见骨痂(大意)”ღ✿ღ,一份载明“被鉴定人右手掌骨近掌指关节处骨折不除外2016年3月15日所致可能(大意)”ღ✿ღ。由此可见ღ✿ღ,湖北鉴定机构所找的影像学专家并没有明确被鉴定人右手掌骨掌指关节处骨折线是新鲜骨折ღ✿ღ,更没有确定就是2016年3月15日受伤所致ღ✿ღ,鉴定人最后却作出“该处骨折的损伤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意见是错误的ღ✿ღ。
4.退一万步而言ღ✿ღ,即使吴某右手第五掌骨近指间关节处的骨折是新鲜骨折ღ✿ღ,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的规定ღ✿ღ,该处的损伤程度应该降低等级为轻微伤ღ✿ღ。
(刘素霞说就不能做伤情鉴定ღ✿ღ,按撤诉前我们找的专家说ღ✿ღ,骨痂太多ღ✿ღ,所以商水鉴定意见才让公安排除陈旧伤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2规定ღ✿ღ,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ღ✿ღ。即二者作用相当的ღ✿ღ,应当依照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ღ✿ღ,即等级为重视一级和重视二级的ღ✿ღ,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ღ✿ღ,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ღ✿ღ,均鉴定为轻微伤ღ✿ღ。《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第8.1 b)规定ღ✿ღ,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ღ✿ღ,为同等作用(同等原因)ღ✿ღ,则参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伤病关系处理原则ღ✿ღ,降低等级评定损伤程度ღ✿ღ。
根据X光片和常识可知ღ✿ღ,吴某陈旧骨折线与所谓的“新鲜骨折线”距离非常近ღ✿ღ,如果因为遭受暴力的原因导致其右手第五掌骨产生了陈旧骨折ღ✿ღ,则肯定不能排除与骨折处很近的掌指关节处也早就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ღ✿ღ,因此所谓的新鲜骨折是损害和原有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ღ✿ღ。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2规定的规定ღ✿ღ,此处所谓的新鲜骨折的损伤程度应当从轻伤二级降为轻微伤ღ✿ღ。
因此ღ✿ღ,鉴定过程中ღ✿ღ,鉴定人没有考虑被鉴定人原陈旧骨折没有就医记录的情形ღ✿ღ,也没有考虑被鉴定人已有陈旧骨折ღ✿ღ,新鲜骨折如何能形成以及是否应当降低等级等问题ღ✿ღ,草率推断近关节处骨折是当天形成构成轻伤二级且由3月15日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完全不能成立的ღ✿ღ。
4.在其他鉴定人及其他医生或专家均未认定吴某右手第五掌骨同一处粉碎性骨折存在二次骨折的情形下ღ✿ღ,湖北鉴定人硬生生将其区分为二次骨折形成ღ✿ღ,既不符合常理ღ✿ღ,也不符合科学ღ✿ღ。
吴某右手第五掌骨的粉碎性骨折存在多条骨折线ღ✿ღ,而且多条骨折线间隔很近ღ✿ღ,如果该处存在二次骨折ღ✿ღ,则形成原因只有一种可能ღ✿ღ,那就是用工具针对近关节处进行精准的暴力敲打ღ✿ღ,除该种可能之外ღ✿ღ,不可能在其右手掌骨已有陈旧横断骨折的情况下ღ✿ღ,再在附近形成另一处骨折ღ✿ღ。如果是用工具进行暴力敲打ღ✿ღ,则势必会严重影响已有的横段骨折线日当天的X光片却显示吴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只是稍有错位ღ✿ღ,说明陈旧骨折处没有遭受过严重暴力冲击ta66.app番茄社区ღ✿ღ。同时ღ✿ღ,在案证据也显示ღ✿ღ,当天发生纠纷的各方均没有拿任何工具ღ✿ღ。因此ღ✿ღ,湖北鉴定人认为同一处粉碎性骨折存在二次骨折完全不符合基本事实逻辑ღ✿ღ,是完全错误的ღ✿ღ。
从吴某受伤入院ღ✿ღ,到后期的多次鉴定和会诊ღ✿ღ,所有医生ღ✿ღ、专家ღ✿ღ、鉴定人均没有提及吴某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存在二次骨折的情形ღ✿ღ,湖北鉴定人的意见与其他专家和鉴定人的意见严重矛盾ღ✿ღ。
另ღ✿ღ,在法院委托北京鉴定机构进行的第三次鉴定中ღ✿ღ,鉴定人共有三名ღ✿ღ,其中一人为主检法医师ta66.app番茄社区ღ✿ღ、一人为主任法医师ღ✿ღ,另一人为主任医师ღ✿ღ,经查询ღ✿ღ,作为鉴定人的主任医师孟某庆原为武警某医院的骨外科主任医师ღ✿ღ。反观第四鉴定中的湖北鉴定人杜某虽然也是主任医师ღ✿ღ,但经查询ღ✿ღ,其一直从事的是医院管理工作ღ✿ღ,专业方向也是耳鼻喉科ღ✿ღ,与本案所涉外科和影像科专业并不相关ღ✿ღ。因此ღ✿ღ,从鉴定人的专业程度而言ღ✿ღ,北京的鉴定意见显然更为可靠ღ✿ღ。
(四)从吴某2016年3月23日右手掌骨的CT表现来看ღ✿ღ,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过于牵强ღ✿ღ,依据不足
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第6页记载, 2016年3月23日(案发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周口市中心医院CT(CT号:C50543): .第五掌骨近掌指关节处可见完全性骨折ღ✿ღ,骨折线清晰ღ✿ღ,骨折周围仅少量骨痂形成ღ✿ღ。根据骨折愈合的机理ღ✿ღ,一般受伤4周左右才可见骨痂形成(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之分析说明),如果吴某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之骨折是2016年3月15日外伤所致,则不可能在受伤8天左右就形成了少量骨痂ღ✿ღ。
另根据鉴定人屈国强2019年7月1日的调查笔录陈述ღ✿ღ,其仅仅是根据2016年3月15日吴某的X光片,才作出吴某第五掌骨近掌指关节处之骨折是2016年3月15日外伤所致的意见ღ✿ღ。鉴定人完全无视2016年3月23日吴某的CT检查结果(骨折周围仅少量骨痂形成)ღ✿ღ,仅依据的模糊的X片就作出鉴定意见ღ✿ღ,显然该意见明显过于牵强ღ✿ღ,依据不足ღ✿ღ,也是非常草率的ღ✿ღ,该鉴定意见不应采信ღ✿ღ。
四ღ✿ღ、本案指控刘素霞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不清ღ✿ღ,证据不足ღ✿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ღ✿ღ,应当依法宣告刘素霞无罪
吴某陈述是被打倒地ღ✿ღ,也说倒地右手痛得她在地上没起来ღ✿ღ,后就打报警电话了ღ✿ღ,说明吴某只倒地过一次ღ✿ღ。证人刘某梅证明刘素霞将吴某按倒在地上打ღ✿ღ,但拉开后便不打了ღ✿ღ,吴某躺在地上不动了ღ✿ღ,直到派出所出警的到现场凯发·K8(官方)APP下载安装ღ✿ღ,这也说明吴某只倒地一次ღ✿ღ。
参与纠纷的王某和刘连芝均未提及吴某倒地一事ღ✿ღ。而刘素霞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ღ✿ღ,吴某是主动倒地不起ღ✿ღ,直至警察到场ღ✿ღ。这些证据足以说明吴某和证人刘某梅ღ✿ღ、苏某在吴某被刘素霞打倒在地这一陈述上是不真实的ღ✿ღ。
吴某是如何倒地的ღ✿ღ,(2017.8.22质证时ღ✿ღ,吴某已经承认视频中倒地的人是她ღ✿ღ,她说痛得晕倒了)事关其右手掌骨骨折的形成原因ღ✿ღ,请求法庭对这一重要事实进行查明ღ✿ღ。
吴某在2016年3月16日的笔录中陈述“刘素霞用拳打我的头将我打到在地ღ✿ღ,我倒地时右手着地ღ✿ღ,右手痛的我在地上没起来ღ✿ღ,刘素霞还骑在我身上打我ღ✿ღ。打架中间刘素霞的妈和俺嫂子王某过来劝我们ღ✿ღ,之后就不打了ღ✿ღ,我被打倒后就打电话报警了”ღ✿ღ。同时ღ✿ღ,吴某在2016年6月15日的笔录中陈述ღ✿ღ,在2016年3月15日前他的手一直没有受过伤ღ✿ღ。
按照吴某的说法ღ✿ღ,双方没有拿工具ღ✿ღ,她是被刘素霞打倒在地右手着地受伤的ღ✿ღ。但是根据刘素霞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ღ✿ღ,吴某是主动倒地诈伤的ღ✿ღ,当时右手也没有着地ღ✿ღ,后面吴某一直躺在地上直至警察到场凯发·K8(官方)APP下载安装ღ✿ღ。在吴某右手第五掌骨已有陈旧性骨折的基础上ღ✿ღ,根据力的传导原理ღ✿ღ,倒地是不可能在原来骨折的基础上再形成一个新的骨折ღ✿ღ,况且吴某是主动倒地ღ✿ღ,右手也没有着地ღ✿ღ。监控显示ღ✿ღ,吴某报警后需要用担架抬ღ✿ღ,但她妈ღ✿ღ、她嫂子她家人始终都没有去看她一眼ღ✿ღ,明显不符合常理ღ✿ღ,说明他们都知道吴某是伪装诈伤ღ✿ღ,刘素霞反映其实是吴某嫂子王某让她去伪装的凯发·K8(官方)APP下载安装ღ✿ღ。
一审判决中ღ✿ღ,认定刘素霞伤害了吴某ღ✿ღ,但对于刘素霞是如何伤害吴某ღ✿ღ,用什么方式导致吴某掌骨受伤ღ✿ღ,吴某伤情与刘素霞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关键性事实都没有查明ღ✿ღ。因此ღ✿ღ,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ღ✿ღ、证据不足ღ✿ღ。
在相关诊断和鉴定已经明确吴某存在陈旧骨折的情况下ღ✿ღ,吴某仍然隐瞒事实ღ✿ღ,意图诬告陷害刘素霞ღ✿ღ,其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这一事实也需要查明ღ✿ღ。
本案中ღ✿ღ,法院委托北京明正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依然有效ღ✿ღ。该鉴定意见在第3页的鉴定过程中对近掌指关节面处的骨折线掌骨头下方骨折ღ✿ღ,骨折线掌骨骨折ღ✿ღ,骨折处桡侧可见骨皮质外有骨性骨痂形成ღ✿ღ,相应水平骨髓腔内见高密度影ღ✿ღ。由此可以ღ✿ღ,该鉴定机构实际上对所谓的近掌指关节面处的骨折线是有鉴定描述的ღ✿ღ,后鉴定机构作出被鉴定人吴某伤应为陈旧骨折的鉴定意见ღ✿ღ。
而湖北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阅片中对该部位的描述是相矛盾的“右手第五掌骨近掌指关节处见纵行骨折ღ✿ღ,骨折线清晰ღ✿ღ,未见骨痂形成”ღ✿ღ。湖北鉴定机构以该处骨折未见骨痂为由ღ✿ღ,认为是新鲜骨折ღ✿ღ,并认为是2016年3月15日受伤所致凯发·K8(官方)APP下载安装ღ✿ღ。
由此可见ღ✿ღ,第四次鉴定意见与依然有效的第三次鉴定意见完全矛盾ღ✿ღ,并非一审判决书所述“并不矛盾”ღ✿ღ。在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的情况下ღ✿ღ,一审法院却在认定前三份鉴定意见均合法有效的基础上ღ✿ღ,采用第四份鉴定意见来进行定罪量刑ღ✿ღ,就显属证据不足了ღ✿ღ。
另ღ✿ღ,一审法院认定刘素霞有实施致导致吴某右手掌骨骨折的伤害行为的证据也严重不足ღ✿ღ。如前所述ღ✿ღ,从在案证据来看ღ✿ღ,刘素霞的行为不可能导致吴某右手掌骨发生骨折ღ✿ღ。对于刘素霞是通过什么工具ღ✿ღ,什么方式导致吴某掌骨骨折ღ✿ღ,始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ღ✿ღ。结合吴某存在陈旧伤的客观事实ღ✿ღ,本案不能排除吴某假借陈旧伤对刘素霞进行诬告陷害的可能ღ✿ღ。
五ღ✿ღ、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ღ✿ღ,一审法院无视商水县公安和检察院程序违法ღ✿ღ,既严重损害刘素霞权益ღ✿ღ,又剥夺了刘素霞的基本诉讼权利
本案是一个明显的诬告陷害我方当事人的冤假错案ღ✿ღ,一个简单的故意伤害案历时六年多ღ✿ღ,二次提起公诉ღ✿ღ,共十多次的开庭审理ღ✿ღ,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ღ✿ღ、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ღ✿ღ,依然判决刘素霞有罪ღ✿ღ,反映出冤案平反的艰难ღ✿ღ。这个小小的冤案也反映出目前的司法现状ღ✿ღ,但辩护人依然请求二审法院能坚守司法的底线ღ✿ღ,通过公正的判决给老百姓以司法信心ღ✿ღ。凯发k8一触即发ღ✿ღ,法律知识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凯发k8真人ღ✿ღ,法律专业ღ✿ღ,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ღ,凯发娱乐ღ✿ღ,凯发k8娱乐ღ✿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