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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ღ◈★★★,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ღ◈★★★。这一重要论述强调了法治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度融合ღ◈★★★,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我们党百年来奠定的法治基础ღ◈★★★,特别是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法制体系的初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ღ◈★★★。边区作为十年内战时期完整保存下来的唯一根据地ღ◈★★★,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ღ◈★★★,而且可以说只有边区才具备从苏维埃工农民主制向民主共和国制度转变的基础要素ღ◈★★★,在这些要素中我们党的法制建设和法制实践是重中之重的助推力ღ◈★★★,对边区红色政权的发展川合里美ღ◈★★★、壮大ღ◈★★★,乃至对新中国的建立有着巨大贡献ღ◈★★★。
近代中国的百年奋斗史是我们党带领人民不懈斗争ღ◈★★★,努力抗争赢得基本权利的法制史ღ◈★★★。我们党在推行民主政体(各党各阶级合作)的同时ღ◈★★★,在抗日根据地推行民主政治ღ◈★★★、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法制规范建设ღ◈★★★,而边区是中共法制体系建设最为重要ღ◈★★★、突出的实践场地ღ◈★★★,也是当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实际运行的典型代表ღ◈★★★。边区政府建构的法制体系相当完善ღ◈★★★,从法制思想ღ◈★★★、立法体系到权利保障层层递进ღ◈★★★,呈现出客观ღ◈★★★、全面ღ◈★★★、系统的建构逻辑ღ◈★★★。其不仅包括基本权利保障K8凯发集团ღ◈★★★,亦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特殊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ღ◈★★★,涵盖面极广ღ◈★★★。边区建构的法制体系在当时的全中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ღ◈★★★,为党赢得了大量民众支持ღ◈★★★,为红色政权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ღ◈★★★。而且边区法制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ღ◈★★★,即使从法治日渐完善的今天来看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ღ◈★★★。
自中国共产党创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ღ◈★★★,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先后经历了建党初期ღ◈★★★、土地革命ღ◈★★★、抗日战争ღ◈★★★、解放战争四个阶段ღ◈★★★,亦是在此期间形成了我国法制体系的雏形ღ◈★★★。法制理论建设方面ღ◈★★★,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先进理论的指导下ღ◈★★★,通过特定的法律制度加以实践转化ღ◈★★★,形成了具有强烈中国边区特色的法制理论模型ღ◈★★★。由此ღ◈★★★,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征程ღ◈★★★。
这一时期ღ◈★★★,在党的主要任务的指引下ღ◈★★★,边区推行反帝反封建的法制理念建构ღ◈★★★。在反封建层面川合里美ღ◈★★★,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边区带来了新的法制理念指导ღ◈★★★。它深刻剖析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对民众的压迫ღ◈★★★,启发了人民对解放ღ◈★★★、自由ღ◈★★★、权利保护的思想火种ღ◈★★★,并深刻影响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治经济政策ღ◈★★★。边区制定的法律法规也都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广泛吸收和坚定的反封建法制思想ღ◈★★★。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第3条之规定ღ◈★★★,明确废除旧有的土地关系ღ◈★★★,确立土地私有制ღ◈★★★。之后于1946年又颁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以进一步实现“耕者有其田”ღ◈★★★。在反帝层面ღ◈★★★,边区政府确立了“抗战高于一切ღ◈★★★,一切服从抗战”的法制建设总方针ღ◈★★★。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为了争取抗战胜利ღ◈★★★,这虽然不可避免地使得边区的法制思想ღ◈★★★、法律制度的建构缺乏一定的规范性ღ◈★★★,但却回应了人民的实际需求ღ◈★★★。这也是边区法制理念建构的独特之处ღ◈★★★。无论是抗战初期制定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ღ◈★★★,抑或是之后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ღ◈★★★,始终围绕“团结ღ◈★★★、抗战ღ◈★★★、救中国”展开ღ◈★★★,该时期的法制思想建设中嵌入了浓厚的反帝思想ღ◈★★★。
边区的法制理念体系建构中除了特殊的时代需求(反帝反封建的法制理念)ღ◈★★★,又融入了强烈的人权保障法制理念ღ◈★★★。边区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地和民主试验区ღ◈★★★,政府非常重视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ღ◈★★★。囿于当时的革命任务和复杂的社会现状ღ◈★★★,人民权利的保障极为困难ღ◈★★★。针对当时的现实困境ღ◈★★★,边区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创设诸多具有特色的制度实践K8凯发集团ღ◈★★★,其中都彰显了人权保障的法制理念ღ◈★★★。如边区在抗战时期颁布的组织和加强自卫军的条款ღ◈★★★,还附加规定了对抗战家属物质和精神层面的保障ღ◈★★★。对特务和汉奸制定了详细的镇压和处理办法ღ◈★★★,维护了社会环境ღ◈★★★,保障了人民的权利ღ◈★★★。在教育方面ღ◈★★★,加入了对法西斯奴化教育的摧毁ღ◈★★★,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教育ღ◈★★★。虽然依据边区落后的社会现实和紧张的战时环境ღ◈★★★,其法制建构无疑是困难的ღ◈★★★,但通过上述梳理ღ◈★★★,可以看到边区不仅有完整的法制理念和法律指导思想ღ◈★★★,而且具有相当的统一性和实用性ღ◈★★★。
这一时期ღ◈★★★,边区开展的立法工作皆以服务抗战和解放战争这一中心任务为目标ღ◈★★★,结合边区的社会现实进行实用主义立法ღ◈★★★。整个立法进程都凸显了马列主义ღ◈★★★、毛泽东思想在边区法制体系建构中的实际运用ღ◈★★★。主要包括具有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法律文件ღ◈★★★、刑事立法ღ◈★★★、民事立法ღ◈★★★、组织法ღ◈★★★、行政立法ღ◈★★★、诉讼立法等ღ◈★★★。
第一ღ◈★★★,具有宪法意义的施政纲领性法律文件ღ◈★★★,以争取民族独立为中心ღ◈★★★,并结合边区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ღ◈★★★、完善ღ◈★★★。早期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指导制定了以团结抗战ღ◈★★★、民主建国为中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ღ◈★★★,作为边区各项工作的准绳ღ◈★★★。该纲领促进了边区人民的权益保障ღ◈★★★,增进了人民福祉ღ◈★★★,并初步建立起民主政治ღ◈★★★,为其他根据地法制建设树立了榜样ღ◈★★★。之后随着抗战进入相持阶段ღ◈★★★,边区进入最困难时期ღ◈★★★,为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力量进行抗战ღ◈★★★,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ღ◈★★★,它调整了经济政策ღ◈★★★、大力发展经济ღ◈★★★、加强军队和人民团结ღ◈★★★、加强国际合作ღ◈★★★、团结各方力量ღ◈★★★,完善民主政治制度ღ◈★★★,推行“三三制”ღ◈★★★,保障一切抗日团体的各项政治自由和权利ღ◈★★★,支持农业ღ◈★★★、工商业发展ღ◈★★★,加强边区文化教育等ღ◈★★★,是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ღ◈★★★。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贯彻和实施ღ◈★★★,扩大了党在全国的政治影响力ღ◈★★★,调节了不同阶级的矛盾ღ◈★★★,促进了边区人民的团结和民主政治发展ღ◈★★★,进一步完善了边区的法制体系建设ღ◈★★★。之后在1946年边区又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ღ◈★★★,规定了广泛的民主政治权利ღ◈★★★、经济权利ღ◈★★★、教育权ღ◈★★★、健康权ღ◈★★★,实施人民平等政策ღ◈★★★,特别是男女平等ღ◈★★★,注重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ღ◈★★★。它作为边区改革与建设的大宪章不仅在我国的宪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ღ◈★★★,而且为后来国家共同纲领的制定提供了指引川合里美ღ◈★★★。
第二K8凯发集团ღ◈★★★,边区选举立法制定以扩大民主ღ◈★★★,争取政治权利ღ◈★★★,优化边区选举制度为主要目标展开ღ◈★★★。为保障边区人民的政治权利K8凯发集团ღ◈★★★,中共中央在《致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ღ◈★★★:“在特区政府区域内ღ◈★★★,实施普选的彻底的民主制度ღ◈★★★。”1937年5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以保障人民的选举权ღ◈★★★,1939年对其进行了一些修改ღ◈★★★,之后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1941年又对新条例进行了修改ღ◈★★★,其在后来的选举活动中不断扩大选举的民主性和普遍性ღ◈★★★,为选举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ღ◈★★★。1942年ღ◈★★★,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共9章25条K8凯发集团ღ◈★★★,后于1944年进行修改ღ◈★★★,修改后共7章32条ღ◈★★★。边区政府制定颁布的这些选举条例ღ◈★★★,相应地亦出台了诸多具体办法ღ◈★★★,如“十点指示”ღ◈★★★;《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充实“三三制”给各县的指示信》中对选举工作的指示ღ◈★★★;1944年ღ◈★★★,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今年选举工作的训令(训字第三号)》ღ◈★★★,以保障“三三制”选举制度的贯彻执行ღ◈★★★;1945年ღ◈★★★,《边府选举委员会关于边县两级政权改选的指示》对各县应选出的县参议员数目及各县比额作了详细的规定ღ◈★★★。为贯彻ღ◈★★★、细化选举条例ღ◈★★★,边区也出台了关于调整选举机构组织与活动的法规ღ◈★★★、决定ღ◈★★★、指示ღ◈★★★,如《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ღ◈★★★。边区的选举法律集中体现了普遍ღ◈★★★、平等ღ◈★★★、直接的选举精神ღ◈★★★,并彻底贯彻了自由选举和“三三制”原则ღ◈★★★,保障了边区人民的选举权ღ◈★★★,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ღ◈★★★。
第三ღ◈★★★,为建设边区经济ღ◈★★★,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权ღ◈★★★,边区颇具特色的民事与经济立法以统筹兼顾各个领域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ღ◈★★★。包括ღ◈★★★:一是土地立法与保障人民财产权ღ◈★★★。边区切实贯彻《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和《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中的减租减息的政策ღ◈★★★,因地制宜地制定土地法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ღ◈★★★,它明确规定了经过分配获得的土地属于私人所有ღ◈★★★,不因土地改革之前的土地关系而改变ღ◈★★★。《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不仅规定了相关的土地政策ღ◈★★★,亦清晰地规定了人民基本人权和财产权的规定ღ◈★★★,这超越了当时的社会环境ღ◈★★★,凸显了边区政府敏锐的立法洞察力ღ◈★★★。1942年ღ◈★★★,边区政府因抗战需要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ღ◈★★★,强调兼顾缴租缴息政策ღ◈★★★。这一时期ღ◈★★★,边区土地立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减租减息ღ◈★★★,保障人民的基本民生ღ◈★★★,并制定了诸多的条例来贯彻这一主要目标ღ◈★★★,如《土地租佃条例草案》《陕甘边区地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ღ◈★★★。直至在抗日战争胜利之初解放区政权仍然实行以减租减息为内容的土地立法ღ◈★★★。如中共中央1945年颁布的《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ღ◈★★★,明确减租减息仍是主要的土地政策ღ◈★★★。二是劳动立法与劳工权益保障ღ◈★★★。边区抗战时期的劳动立法承接和发展了苏区的劳动立法ღ◈★★★。1939年ღ◈★★★,《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实行8小时的工作制ღ◈★★★。随着实践和经验的总结和社会形势的变化ღ◈★★★,1941年ღ◈★★★,《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将此规定修改为ღ◈★★★,有效地调节劳资关系ღ◈★★★,实行十小时工作制ღ◈★★★。在总体劳动立法目标的指导下ღ◈★★★,边区也制定了具体的劳动法规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了诸多关于调节劳资关系ღ◈★★★、保护劳工权利等重要文件ღ◈★★★。如《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关于公营工厂工资标准之决定》《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陕甘宁边区总工会抗战时期工作纲领》等ღ◈★★★。三是婚姻家庭立法和妇女权益保障ღ◈★★★。为打破封建制度对妇女的束缚ღ◈★★★,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婚姻自主ღ◈★★★,反对包办婚姻ღ◈★★★,禁止童养媳等ღ◈★★★。特别是“黄克功杀害刘茜案”反映出边区政府对妇女婚姻自主政策的贯彻和实施ღ◈★★★。1939年ღ◈★★★,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ღ◈★★★,禁止强迫ღ◈★★★、包办及买卖婚姻ღ◈★★★,禁止童养媳ღ◈★★★、童养婚ღ◈★★★,禁止纳妾ღ◈★★★,从法律上确定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ღ◈★★★。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川合里美ღ◈★★★,边区法律从妇女订婚ღ◈★★★、结婚ღ◈★★★、离婚ღ◈★★★、保护抗属婚姻ღ◈★★★、保护妇女和子女特殊利益ღ◈★★★、妇女继承权K8凯发集团ღ◈★★★、禁止妇女缠足等方面进行规定ღ◈★★★,以保障妇女基本权利ღ◈★★★。
第四ღ◈★★★,边区刑事立法上的创新在于不仅注重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ღ◈★★★,对罪犯的权利也加以平等保障ღ◈★★★,在边区推行革命人道主义ღ◈★★★。抗战时期ღ◈★★★,边区对普通的刑事犯罪有区别地适用南京国民政府刑法ღ◈★★★,对边区和抗战危害较大的犯罪(如汉奸ღ◈★★★、烟毒ღ◈★★★、贪污ღ◈★★★、破坏抗战等)施行专门的刑事政策川合里美ღ◈★★★。这一时期川合里美ღ◈★★★,边区刑事立法惩治重点主要在危害抗战和边区秩序上ღ◈★★★,为此边区进行了大量的刑事立法工作ღ◈★★★。抗战初期ღ◈★★★,边区颁布了《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以惩治汉奸ღ◈★★★、盗匪ღ◈★★★。进入抗战相持阶段ღ◈★★★,随着大环境的变化ღ◈★★★,刑事立法的重点转向打击经济领域犯罪ღ◈★★★,如《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的颁布ღ◈★★★。解放战争时期ღ◈★★★,刑事立法以宣言ღ◈★★★、命令ღ◈★★★、布告的形式颁布ღ◈★★★,如《破坏边区治罪条例》《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死刑判决及执行程序的指示信》等ღ◈★★★。边区不同阶段的刑事立法皆体现了革命人道主义原则ღ◈★★★,如废除肉刑ღ◈★★★、反对株连ღ◈★★★、罪责自负ღ◈★★★、镇压与宽大相结合ღ◈★★★。特别是对汉奸采取的宽大政策——除了不愿意悔改的ღ◈★★★,其他皆对过去行为一律不予追究责任ღ◈★★★,并给予生活和政治上出路ღ◈★★★。由此可见ღ◈★★★,边区的刑事立法更加注重“实用主义”的贯彻ღ◈★★★,不同时期刑罚的主要目的皆服务于此时期的抗战需求ღ◈★★★,团结能团结的一切力量ღ◈★★★。加之革命人道主义原则的指导ღ◈★★★,使得边区的刑事立法更具有“温情”ღ◈★★★,体现了法制建设的初衷ღ◈★★★。
第五ღ◈★★★,边区的行政立法始终将依法行政ღ◈★★★、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作为基准ღ◈★★★,并将“坚持群众路线以人民满意为重要标准”作为边区行政立法的主要标准ღ◈★★★。在行政组织立法方面ღ◈★★★,由于时期特殊ღ◈★★★,边区的司法机关也行使着一部分的行政职能ღ◈★★★,因此ღ◈★★★,边区的行政组织法包括边区政府行政组织法ღ◈★★★、县级行政组织法ღ◈★★★、乡级行政组织法和司法行政组织法四部分ღ◈★★★。边区政府行政组织立法中包含三部分ღ◈★★★,第一部分是规定边区政府基本组织结构以及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ღ◈★★★。第二部分是一些组织规程ღ◈★★★,如《陕甘宁边区财政厅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暂行规程》等ღ◈★★★。第三部分是《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ღ◈★★★,对专员公署的设置以及专员的职能ღ◈★★★、权限等事项进行了规定ღ◈★★★。县级行政组织立法大体分为三个部分ღ◈★★★。第一部分是规定县政府的基本组织结构以及相应组织机构职权的《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ღ◈★★★。第二部分是规定县政府下设委员会的一些组织法ღ◈★★★,如《县农贷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陕甘宁边区县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ღ◈★★★。第三部分是对区公署的组织结构和区长职权进行规定的《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暂行条例》K8凯发集团ღ◈★★★。乡级行政组织立法包含两部分ღ◈★★★。第一部分是主要规定乡市机构组织形式的《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条例》ღ◈★★★。第二部分主要规范乡市下设各种性质委员会及自卫军ღ◈★★★、少先队ღ◈★★★、儿童团等组织ღ◈★★★,如《乡农贷委员会组织简章》《陕甘宁边区民众锄奸委员会组织条例》等ღ◈★★★。司法机关组织立法ღ◈★★★。主要包括《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县司法处组织条例》ღ◈★★★。除此之外ღ◈★★★,边区还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行政法ღ◈★★★,主要包括农业行政法(如《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队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互助社组织规程》等)ღ◈★★★、财政经济行政法(《陕甘宁边区营业税修正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细则》《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ღ◈★★★、工商业行政法(《陕甘宁边区货物出口登记办法》《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条例》等)ღ◈★★★、教育行政法(《陕甘宁边区实施普及教育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等)ღ◈★★★、民政行政法(《抗日军人优待条例》《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等)ღ◈★★★、治安行政法以及军事行政法ღ◈★★★。虽然部门行政立法内容庞杂ღ◈★★★,但始终坚持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K8凯发集团ღ◈★★★,人民权利保障也始终体现其中ღ◈★★★。
第六ღ◈★★★,边区的诉讼立法在规范审判权ღ◈★★★,保障人民群众诉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行ღ◈★★★。边区相对完整的民事和刑事立法极大方便了司法机关办案ღ◈★★★,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ღ◈★★★、徇私枉法等情况的出现ღ◈★★★。边区为保障这些法律的顺利实施ღ◈★★★,制定了诉讼法ღ◈★★★,如《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关于裁判员工作手续规定之通令》《关于管辖事件的通知》《重新规定办理案件手续通令》《为饬严格遵行上诉程序训令》等ღ◈★★★,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诉权ღ◈★★★。该时期制定的诉讼法律坚持实事求是ღ◈★★★,将司法与边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ღ◈★★★,体现了边区“实用主义”的法制建构理念ღ◈★★★。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ღ◈★★★,司法机关秉公审判ღ◈★★★,重证据ღ◈★★★,禁止刑讯逼供等ღ◈★★★,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ღ◈★★★。
回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不断探索ღ◈★★★、完善中国法治体系建构的实践历程ღ◈★★★,尊重人民权利ღ◈★★★、保障人民权利ღ◈★★★、拓宽人民权利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ღ◈★★★,始终贯穿于中国共产党奋斗历程ღ◈★★★。从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展开法制体系建设到新时代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ღ◈★★★,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ღ◈★★★,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实基础ღ◈★★★。陕甘宁边区所建构的法制体系(法律理论ღ◈★★★、法律思想ღ◈★★★、法律规范等)孕育于特殊的战争环境ღ◈★★★,紧迫的时局加之封建余味的乡土文化塑造了边区法制建设独特的运行逻辑ღ◈★★★。边区作为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实践场地ღ◈★★★,它建构起来的法制体系既不同于注重个人利益的资本主义法制又区别于以剥削ღ◈★★★、压迫为主的封建专制法制ღ◈★★★。它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ღ◈★★★,不仅制定ღ◈★★★、颁布了大量法律文件ღ◈★★★,更重视法律的实施ღ◈★★★,并将“实用主义”作为法制建设的基准ღ◈★★★,因时制宜调整法律制度ღ◈★★★,切实保障了边区人民的基本权利ღ◈★★★,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国家观ღ◈★★★。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ღ◈★★★。”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建构的法制体系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ღ◈★★★,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宗旨ღ◈★★★,也深刻回应了“一切为了人民ღ◈★★★、一切依靠人民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ღ◈★★★,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新时代法治主题ღ◈★★★。为此川合里美ღ◈★★★,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继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ღ◈★★★,完善法治体系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法治基础ღ◈★★★。